代理罗湖区Z先生和W小姐购买二手房纠纷案。胜诉!
时间:2015-12-23来源:本站浏览次数:44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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罗湖区Z先生和W小姐于2015年6月购买了一套二手房,由于银行按揭贷款放款时间较晚,卖方以此为由提出中止合同并将Z先生和W小姐告上法庭。
叶律师受理Z先生和W小姐委托后,经分析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在于:一、导致涉案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;二、涉案合同应予以解除还是继续履行。
根据这两个争议内容,叶律师精心组织证据,并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,向法官表明:一、Z先生和W小姐严格按照合同约定,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,但其无法决定银行的贷款审批速度。银行晚于买卖双方合同约定放款,买方Z先生和W小姐并无主观过错。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正当理由,没有合同依据,也无法律依据。由于卖方单方面停止售房,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。因此,卖方是违约方,买方Z先生和W小姐是守约方。二、涉案房产没有抵押登记等影响过户的情形,具备产权过户条件。买方Z先生和W小姐具备一次性支付房产余款的能力。因此,涉案合同应该继续履行。经过案情分析,叶律师决定对卖方提出反诉,状告卖方二手房合同违约!
由于叶律师应诉状及反诉状有理有据,罗湖区法院经过开庭处理,结合买卖双方合同实际执行情况,完全支持叶律师的请求,一审判决Z先生和W小姐胜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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